从2011年10月1日起,重庆市将对主城九区符合要求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重庆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存量住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城市。据统计,重庆预计首批应税的存量房约3400套。
根据规定,被列为征收对象的房子具体为: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税率分为0.5%、1%、1.2%三档,每年应纳房产税额=应税建筑面积×房屋交易价×税率,征收期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一旦征期结束,对未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税款追缴;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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