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8月31日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