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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补交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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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2/26 浏览次数:2563次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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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存
(一)交存程序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专用收据第一联由开具单位留作存根,专用收据第二、三、四、五、六联提供给购房人;
2、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到沈阳市盛京银行指定的营业部交款;
3、银行核对收款后,在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第二至六联加盖银行维修资金业务专用章,第二联银行留用,第三联移交市房产局记账用,第四、五、六联返给购房人。
4、购房人将专用收据第四联交开具单位用于登记维修资金收缴台帐。第五联提交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5、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六联由购房人留存。
(二)提供要件
1、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
2、房产局备案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业主居民身份证。
二、使用
(一)申报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维修要求及对维修项目的勘查,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或《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资料;
2、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也可采取业主意见书面调查形式)对上述资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并在所辖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五天后,物业服务企业将公示照片、业主委员会对公示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和业主意见调查表等一并报区小区办审核;
3、区小区办实地核准,认定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后方可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改造。
(二)申报提交要件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
2、物业维修申请报告;
3、《住宅质量保证书》;
4、《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或《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5、业主意见调查表;
6、业主大会决议、公示照片、公示说明;
7、工程预算书;
8、维修资金分摊说明;
9、区小区办核实表及核实说明。
(三)结算程序
1、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小区办办理维修资金结算审核;
2、经区小区办审核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向市房产局开具三联据(有区小区办负责人、经办人背书),到市房产局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手续(维修资金申报、结算材料共四套,市局财计处、区小区办、专户银行、物业服务企业各一套)。
(四)结算要件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维修管理委托书;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工程中标书;
4、工程开竣工报告;
5、施工合同;
6、质量验收评定表;
7、工程结算书;
8、维修资金分摊表;
9、分摊情况说明;
10、业主委员会对工程结算、工程质量、资金分摊等情况的验收报告;
11、区小区办实地查验报告;
12、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财务专用章);
1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
三、补交
(一)补交程序
1、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住宅区所在地社区房屋维修工作站负责)根据维修资金台账信息及维修资金查询系统纪录的信息,将所管理的住宅区内已售出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信息报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所在地社区房屋维修工作站负责)向未交存维修资金房屋的产权人下达《维修资金限期补交通知单》;
3、业主应在《维修资金限期补交通知单》所规定的期限内,到维修资金专户支行补交维修资金。
(二)补交要件
1、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2、契税证;
3、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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