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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1/2/26  浏览次数:2259次 作者:佚名
 

一、符合业主大会组建条件的住宅区,业主、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
(二)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区,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
(四)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六)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当选应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四、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委员会备案单》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决议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备案通知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例》和《规程》的规定,予以备案,并下发《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抄送、抄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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