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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新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1/1/25  浏览次数:1346次 作者:佚名
 

1月24日,沈阳市房产局出台了沈阳市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新标准。全市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两个级别区域,一级区域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标准为8290元/平方米;二级区域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标准为6720元/平方米。这是自2008年5月1日之后的又一次调整。

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沈阳市房产局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新调整了全市普通住房成交均价级别区域及具体标准。全市按行政区域将原来划分的三个级别区域(不含三县一市,由其分别自行测算确定。下同),调整为两个级别区域,即将原二级区域的浑南新区(原范围,下同)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入一级区域,原三级区域的各区改为二级区域。具体划分情况是: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大东区(以上各区包括去年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划入的范围)、铁西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区为一级区域;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和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为二级区域。

各级别区域普通住房成交均价乘以1.44得出价格标准如下:一级8290元/平方米,二级6720元/平方米。全市各级别区域内的精装修商品住房,在本次测算的普通住房成交均价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继续向上浮动500元。

据了解,从2008年5月1日起,沈阳市对普通住房成交均价级别区域以及价格界定标准如下:一级6700元/平方米,二级5950元/平方米,三级5370元/平方米。

据介绍,沈阳市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去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购买非普通住宅需要缴纳4%的契税。

以房屋总价100万元计算,如果所购房屋为第一套普通住房,购房者所缴纳契税总额应为1000000元×1.5%=15000元;如果所购房屋为非普通住房,1000000元×4%=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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