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最新动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指引》应用中…
孙迪律师团队成功与华晨宝马签订法律服务…
祝贺隆安沈阳明月 钟宇 孙迪三…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业…
沈阳市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增…
沈阳市律协建房委讲座成功举办
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
辽宁沈阳四环项目BT项目荣获鲁班奖
  网站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沈阳市工商局实施18项措施助推小微企业创…
热烈祝贺网站首席律师被评为首届“沈阳市…
网站服务团队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
热烈祝贺工程劳务机械材料信息网顺利开通…
企业免费法律服务优惠活动
网站声明
  站内搜索
 
 
最新动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12/16  浏览次数:1307次 作者:佚名
 

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网站首页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辽宁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备案号:辽ICP备20005713号-1
地址:沈河区青年大街122号 电话:024-22826688 传真:024-22826688 网站制作:恒昊互联网络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