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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1/16  浏览次数:3381次 作者:佚名
 

                                         (2003年1月9日 建办法函[200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资格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2〕7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2〕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做所监理工程的预算审核工作。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可以作为甲方与乙方谈判的参考,但不能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二、装修工程可以与所依附的工程分开招标发包。装修工程是否应当招投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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