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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材料费补差的问题 |
留 言 者: |
吴友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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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投资水利工程,2003年底经招标A施工单位中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期3年,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8)。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专用条款:第5.15.2条“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核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第37条“本合同不考虑物价调整”。
通用条款:第14.1.(1)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第17.2 条“……(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第 20.3 条“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第47.1 条:“发包人的风险:……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未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发生的除外”。
该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2年,经查看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三方的往来函件综合分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较差、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常以合同单价低、物价上涨等为由要求业主调整合同单价。如果业主不同意,施工单位就消极施工,干干停停,停停干干,后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多次出面协调,迫于行政和工期压力,业主与施工单位达成补充协议,同意采取人工、材料补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进行补偿,补偿合计1300余万元,同时对合同内部分工程项目的单价予以调整,调整价差达300余万元。
合同约定该工程应于2006年底完工,但由于施工单位主要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2008年1月份该工程遇到50年一遇凝冻天气,造成大坝面板混凝土多处裂缝,处理该面板裂缝共计花费280余万元,施工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对该部分费用进行结算。
根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请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人工、材料补差1300余万元和单价调整价差300余万元是否成立?为什么?面板裂缝处理费用是否应予以结算?为什么?谢谢 |
回 复: |
吴先生:您好!鉴于您咨询的问题复杂,建议您携带书面材料当面咨询。仅就您提供的信息来看,1300元材料价差及300万工程款调整因为经过双方共同认可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是有效的。面板裂缝问题是承包人延期交工遭受灾害而导致的。因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所以凝冻天气即使属于不可抗力,但施工单位仍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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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纠纷 |
留 言 者: |
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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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朋友关系,建设方没有提供图纸,在施工中施工方根据参考图纸为建设方施工,建设方委派二人在现场监工,竣工是双方验收,建设方验收后进驻使用,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纠纷,起诉一年后,建设方反诉工程质量,要求法院委托质量鉴定,现在已使用5年了,请问,没有正规的图纸,可以进行质量鉴定吗? |
回 复: |
武先生:您好!通常是可以鉴定的。鉴定的标准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依据国家验收标准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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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纠纷 |
留 言 者: |
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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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建筑面积为890平米,价格520元/平方米。约定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07年11月份就890平方米基础施工完毕,转到2008年3月份施工,3月末正负零以下基础砖砌筑完毕。
在同年4月3日原告准备砌筑890平方米的主体时,被告被执法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原因是被告未办理规划许可和其它审批手续,被停工时间长达近两个月(47天),有建设行政调查笔录复印件为证,在4月3日执法单位强迫被告停止施工,要求施工人员立即撤离施工现场。
后来在同年5月20日被告恢复建设,被告在6月4日要求原告把原有施工好的890平方米基础丢弃三分之二(东侧),保留三分之一基础,建设项目重新向西侧延长基础位置,增加原计划长度和高度,建筑面积重新定为1448平方米。请问律师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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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复: |
崔女士:您好!首先,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确定该工程是否应办理招投标;其次,对于必须办理招投标的工程,如未办理,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办理招投标后,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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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是否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
留 言 者: |
马 |
留言内容: |
我单位建设一临时性建筑,是否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谢谢! |
回 复: |
临时建筑,不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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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契税 |
留 言 者: |
闵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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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是否因股权和公司名称变更而须缴纳契税? |
回 复: |
闵先生:
您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因而,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缴纳契税,即投资方虽然进行股权转让,但如果土地、房屋权属仍属于原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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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案由有哪些 |
留 言 者: |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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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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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 |
留 言 者: |
张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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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工程中标后,招标单位要求我公司将中标工程的一部分(约工程总量的三分之一)分包给其指定的施工单位。请问建设单位是否有这样的权利?谢谢! |
回 复: |
建设单位要求贵公司将中标工程的部分转包给其指定的第三方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故贵公司有权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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